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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

imtokenapp专业版下载 2023-04-18 07:33:39

本文首发于《北京仲裁》2020年第一辑,第111期。本期主编刘念琼。

●摘要

目前,各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纠纷的裁决存在较大差异,这反映了在实践中,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理解仍存在分歧。笔者试图厘清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分析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对涉及比特币的五类纠纷的裁决思路。有益的。

关键词

比特币法律性质的争议

2008 年 10 月 31 日,伴随着中本聪的《比特币:一种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论文发表,比特币诞生了。 2009年1月3日虚拟货币公司上班违法吗,比特币创世区块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比特币的诞生标志着以信息生成和流动为特征的互联网加速进入以价值生成和转移为特征的价值互联网新时代。

一、比特币介绍及其法律性质

(一)比特币介绍

比特币是一种用户自治的、跨境的、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是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结合,在P2P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平台上生成,具有货币发行交易一个用于帐户管理的开源程序。当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并成功解决一个问题时,他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式称为“挖矿”。除了挖矿之外,除了原有的获取比特币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比特币交易网络上的交易来获取比特币。由于其技术特性,比特币的总量是有限的,预计到2140年,比特币的数量将达到2100万的上限。已经出现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例如以太坊、达世币、卡尔达诺和比特股。为了描述方便,笔者将这些统称为比特币。区块链数字货币。

(二)比特币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作者认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是确定的。性质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

目前对数字货币没有统一的定义。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通过数据交换发挥交易、流通、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等功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指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是基于电子形式获得的。 ,从而实现存储、交易等多种用途。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数字货币“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以数字形式表达货币价值,不由中央机构发行,也不与法定货币挂钩,但由于被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因此可以用作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数字货币概念,笔者认为数字货币的概念是由于学者们的研究,不同的视角不同,同时也随着技术进步和各国政策的变化而呈现动态变化,因此,数字货币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技术类型和监管政策来狭隘地定义,而应本着一种包容审慎的态度,立足于其核心特点,从发展的角度去动态把握。一般来说,数字货币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形式上,它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不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以物理媒体为载体;第二,本质上是由数学算法组成;第三,从有效性上来说,它是一种由开发商(可以是国家或私人)发行和控制并独立运作的货币类型。从数字货币发行方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提供信用背书。它是一种具有主权和合法补偿的纯数字货币。私有数字货币是一种纯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人,但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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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以密码学为基础运作,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并非由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定额、国际流通、快捷低成本等特点,完全符合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由于数字货币的概念主要用于描述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初级形态,比特币作为典型的区块链货币也成为了数字货币描述的主要对象。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私有数字货币。

2.比特币很难成为理想的法定货币

对于比特币能否成为法定货币,众说纷纭。 “金钱”自由主义的支持者。例如,塞尔金(2013))创造性地将比特币定性为“合成商品货币”,认为它具有商品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双重优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货币;哈维(Harvey, 2015) 认为,尽管缺乏政府和实物商品的支持,但比特币来自用户的信用也使其能够被用作货币;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比特币具有固定总量的量化货币牺牲了可控性,更糟糕的是,它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通货紧缩,从而损害整体经济,使其难以成为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由于其固有的一些特性,比特币已经很难使其成为合法的数字货币,具体如下:

(1)比特币的价值值得商榷。根据主流货币理论中货币商品的本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必然与传统贵金属货币一样,也有其自身的价值。虽然有认为比特币具有“挖矿”所消耗的计算处理能量的价值,大多数学者持相反的态度。汉利(Hanley,2018),雅尔玛(Yermack,2013))将比特币描述为一种投机产品,认为其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不能形成“内在价值”,而从货币交换媒介的功能来看,其当前比特币的价值只取决于其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李冲(201< @5)) 严格区分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认为比特币除了交换价值之外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所以它的生产投入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这与真正的通信有着本质的区别外币。

(2)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从货币债务理论的角度来看,货币主要体现为债务人的初始承诺或义务,法币体现国家对公众的债务和承诺支持国家信用。比特币是通过挖矿产生的,天生缺乏国家信用背书,所以不能成为法定货币。克鲁格曼(2013)指出比特币不是国家创造或背书的;盛松成、姜以乐(2016)认为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缺乏国家强制的保证);易先容(2018)认为比特币本身的技术设计缺乏制度保障,没有信用保证.

(3)比特币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比特币作为比特币的基本支付系统是安全的,但衍生出来的兑换和支付软件并不能保证其安全,比特币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比特币运行时间较短,一些技术漏洞还有待发现,后续会完善。

(4)比特币监管缺失。比特币旨在绕过任何现有组织或机构的监管,与法币监管不同。与要求存在严重不匹配。但是,由于由于缺乏监管机制,没有机构或组织认可比特币的信用,比特币很容易滋生逃税、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

(5)比特币有交易延迟。生成每个比特币区块需要10分钟,每笔交易验证需要10分钟。比特币系统只能支持1秒7次交易,相比之下,全球VISA支付网络每秒可以处理4万笔交易,而支付宝在2016年双十一期间达到了每秒12万笔交易的峰值。当像比特币这样的交易延迟不能满足需要及时确认的交易需求时。

(6)比特币消耗大量能源。比特币需要消耗大量能源来生成比特币并保证其安全流通。比特币目前使用的电力约占全球的0.21%供应量,相当于 7 座先进的空冷堆(AGR)核电站的发电量。比特币每年消耗约 59 太瓦时的能源,而整个瑞士每年的能源消耗约为 58 TWh。

(7)比特币价值不稳定。由于比特币的固定增长规律与其快速扩张的需求不匹配,使得比特币市场投机盛行。投机削弱了比特币价值的稳定性,与法定货币要求的稳定币值。

需要说明的是,比特币能否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主要取决于各国的货币政策。尽管目前没有任何国家承认比特币为其法定货币,但必须明确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学术争论的问题。以上分析主要是基于比特币的技术特点和目前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基于法定货币要求差距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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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目前,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因国家经济实力和监管偏好差异很大:俄罗斯官方宣布比特币交易非法,不允许在俄罗斯境内交易,并对生产、使用、推广处以行政罚款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官方政策,指出使用任何非政府或其授权组织发行的货币都是非法的,包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德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并认为它是一种“私人货币” 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记账单位”,这意味着它可以在该国用于税收和交易目的。日本在 2016 年修订《资金结算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和支付手段,并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制定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虚拟货币兑换,日本因此成为全球ICO,美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比较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2011年到2016年,联邦政府美国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多次表示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支持其发展。2015年,纽约州金融服务部正式颁布了拟议的货币监管法案。2017年,全国统一国法委通过了《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管理法》。但自 2017 年以来,由于比特币的大幅崛起和 ICO 的普及,美国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对其未来的发展保持谨慎。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角度来看,比特币被视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证券,但不能被视为与美元等值的货币。 2019年6月18日,Facebook发布全球数字货币天秤座(Libra)白皮书,来自美国国会的反对并未停止。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调控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保监会2013年12月3日(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科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以下简称“公告”)。 《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等级虽然只是部门规范,但反映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控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通知》和《公告》均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等货币属性和强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是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的,所以政府不允许从事法定货币领域。

(2)比特币是虚拟商品。《通知》指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国家不承认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身份,而是承认它是虚拟商品。因为虚拟商品的概念大于虚拟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比特币不被认为是虚拟商品的货币,而是将其视为商品。

(3)国家禁止的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此类产品或服务。作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的开户、登记、交易、清算和结算,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转让代币和“虚拟货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关于比特币在中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值得强调:

第一,不能认定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虚拟财产。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在法律上与之相近的概念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民法总则第127条第10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民法通则》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规定。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委托其他法律。由于中国没有对比特币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民法通则中不能认定为虚拟财产。

没有。其次,不能将其视为物权法中的“物”。基于物权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权法不能将比特币视为财产。

综上所述,国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身份进行的活动,但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进行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除外。

三、比特币争议类型及其裁决思路

目前国内有很多关于比特币的纠纷都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的,仅限于仲裁保密,笔者在网上只找到了仲裁机构裁决的介绍,其余的这些案件来自法院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作者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了964件案件;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关键词搜索154个案例,作者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154个案例。关键字搜索的“风险通知”产生了 71 个案例。笔者选取一些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将这些案例分为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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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投资平台与投资者因比特币分配不当而导致的比特币返还纠纷。典型案例包括:李某峰和葡萄科技有限公司。新福宝公司与陈某峰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关于比特币不当得利归还纠纷,目前的判决比较一致。比特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并不妨碍一般意义上的比特币。因此,只要退货有法律依据,法院支持退货请求。例如,在李某峰与葡萄科技公司就不当得利返还的纠纷中,法院表示葡萄科技公司建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不影响李某峰应承担的返还责任。缺乏获得相应利益的法律依据。在新富宝公司与陈某峰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表示,国家目前不承认以太币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货币,但并不否认以太可以像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购买比特币矿机纠纷

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因购买比特币矿机而产生的纠纷。具体案例包括: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国第一起比特币矿机纠纷案。对于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目前对此类纠纷的判断比较一致。矿机本身作为一种商品,不受法律法规的禁止。因此,买卖矿机是合法有效的。矿机纠纷相当于普通商品买卖纠纷的处理。

(三)比特币转账纠纷

比特币转账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比特币转账纠纷。具体案件包括: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对于比特币转账纠纷虚拟货币公司上班违法吗,目前的裁决思路并不一致,主要分为两类:

1.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客户承担。

在谭某元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标的物的违法性,π币本身、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法律。 “所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认定:从《公告》中可以看出,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是人身自由,但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带来的后果和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交易合法有效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社会资本方签订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视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对象。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当事人的一致表达,不违法,仲裁庭承认。

(四)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

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因委托投资比特币而产生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某潘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聂某成与秦某民民间借贷纠纷、闫某宇与焦某丽委托合同纠纷、施某清与付某委托合同纠纷、不当委托等曾某云与吴某峰得力合同纠纷、吴某智与双某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黄某芳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兰某与曹某阳委托合同纠纷、雷某梅与徐某丽、许某斌委托合同纠纷对于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不支持此类纠纷的合法性,但在具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细微差别,主要分为:

1.委托事项违法,委托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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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某清与付某的纠纷中,法院称:所谓“cvb”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将被告委托给被告。在当前背景下,经营、投资、经营cvb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2.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大部分委托投资判决并未裁定委托合同无效,而仅指出由于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事项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 ,委托事项本身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对于受托人未完成的部分,受托人将退还客户的资金。

曾某云与吴某峰协议不当李纠纷案,黄某潘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案,聂某成与秦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兰某与曹某阳委托合同纠纷案,雷某梅与徐某莉案,徐某斌委托合同纠纷案,根据《公告》的内容,法院指出,投资比特币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虚拟货币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当由客户承担。在应某与吴某之委托合同纠纷以及吴某之与双某轩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法院区分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项和未完成的委托事项,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它们。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当将相应的投资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在闫某宇与焦某莉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并未分析委托事项是否合法,仅表示双方委托事项已完成,委托事项已完成。委托人已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

(五)用户与平台的比特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关于比特币投资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OKCOIN)现金纠纷、周某某美女与漫威信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王某强与济南知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大相径庭,主要分为:

1.合约无效

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主张涉案《积分结算处理协议》的效力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

在周某梅与漫威信息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比特币产生的债务都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王某强与济南智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称,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3.不违法

在冯某然诉乐库达公司(OKCOIN)现金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的现金返还请求。法院认为,冯某然收购比特币现金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 Lekuda 将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分发给用户,不违反“不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买卖代币作为中央交易对手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冯某然作为特定时间持有比特币的“公民利益”的持有人,有权获得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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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比特币相关纠纷裁决思路的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同一案件中,各个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不同,这里当然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国家的理解程度不同。规定,也存在审判价值取向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监管政策下,处理比特币财产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比特币的合法属性为标准,严格区分。国家禁止的比特币交易的性质和种类

首先,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是本案的前提。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货币,因此可以作为一般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很难成为法定货币。在国家允许其作为法币使用之前,其作为法币的活动是不被国家法律允许的。

其次,了解国家的政策文件是案件判决的关键。理解《通知》和《公告》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国家规定的主体是“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是一般民商事科目;其次,被禁止的交易是比特币作为货币从事的活动。如果比特币不作为货币从事活动,就不是国家禁止的交易。例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判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双方就比特币返还达成一致,比特币仅作为一般财产发挥作用。因此,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有效。在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进行人民币与π币的购买交易,直接违反了《公告》的相关规定,交易违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涉及到法币与比特币的交易,也需要区分比特币是作为货币角色,法币之间的兑换,还是以法币作为一般财产购买。 在美国的 HashFast Administrator v. Marc Lowe 案中,案件的症结在于比特币是金钱还是财产。

2.注意区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督的关系

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管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管职能,同时也要严格区分不同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职能定位。行政监管就是用政府的手,从微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以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在没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情况下,尽量保证双方的合同自由。

3.发展视角下的比特币争议处理

从比特币的发展史来看,其本质是一种数字货币,代表着互联网经济的未来。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各国政府现在都在积极从事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推广。我国央行于2017年1月29日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从技术、经济影响、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研究。 2019年5月末,在贵阳举办的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发的PBCTFP贸易融资区块链平台亮相。它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金融,并已落地。所以,对于这样的新兴事物,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不应该用棍子打死。冯某然诉乐库达公司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新技术的包容审慎判断。

4.慎用合约无效

目前在一些试验中,直接将基于比特币的交易合约定义为无效,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首先,直接援引《通知》和《公告》宣告合同无效,在适用法律上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通知》和《公告》是部门规范,而不是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监管领域的此类禁止性规定最好不要过度干预。

王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部副总经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编者注:

●为便于阅读,省略了脚注、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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