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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汇违规案件的通知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1-18 19:35:37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着力做好服务三项工作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非法兑换外汇真实案例,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取缔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部分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案件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对转口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在公司报送转口贸易购付汇时违规申请转口贸易购付汇。虚假水费单。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的罚款,并暂停向社会公开售汇5年。

案例2:交通银行上海前浦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案件

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交通银行上海前浦分行未按规定对转口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在公司提交虚假水费单时,非法申请转口贸易购付业务。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600万元罚款,暂停公开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直接负责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对转口贸易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在公司提交无效、无关水费单时,违规申请转口贸易核销业务.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案件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对转口贸易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在公司多次报送水费单时,违规申请转口贸易核销业务。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84万元。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非法办理贸易融资案件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根据其他公司的海关申报违法为某公司办理贸易融资。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52.98万元罚款。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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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因企业多次使用报关单违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40万元罚款。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申请内保外贷签字及履约核查时,未能确认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贷款还款资金的预期来源,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对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人民币2240万元的罚款,并暂停向社会公开售汇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北京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北京支行在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使用、还款资金预期来源、担保合同履行等方面未遵守规定申请内保外贷合同及履行合同时。对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和调查。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295.8万元。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杭州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杭州支行在企业境外抵押情况已经不良,明知保证履约义务已确认发生的情况下,非法申请该业务签订内保外贷及合同履约核销。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人民币280万元的罚款。

案例10:韩亚银行北京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申请内保结汇合同时,未对预期还贷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216.26万元罚款,暂停公开售汇业务六个月,并责令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人事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中心第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申请签约结汇时未能提供预期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内保外贷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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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740.25万元。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非法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件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办理售汇核销及外币即期支取业务。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70万元的罚款。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非法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件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对境内个人办理个人收汇业务的有效身份、护照及资金性质进行初审。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43万元的罚款。

案例14:智富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富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虚假货运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总额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1.53元0.8万元罚款。

案例15:易付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付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手动设立代理机构进行购付汇拆分,总金额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107.45万元。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越界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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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按规定提交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60万元罚款。

案例18:上海盛富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富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办理跨境支付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处以62.5万元罚款。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编造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协议和发票,核销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6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编造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协议和发票,核销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人民币700万元的罚款。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无效交易检查和重复交易检查处理贸易融资,合计金额1.666.$750,000。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赛缪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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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赛缪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订立虚假协议汇出并购资金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收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罚款429.89万元。

案例23:广东鹤山瑞顺销售有限公司私改收款目的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瑞顺销售有限公司编造使用资金,代理汇款2541.10000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收汇资金用途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罚款112.5万元。

案例24:湖南钟先生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达到将资产非法转移境外的目的非法兑换外汇真实案例,将4371.10000元汇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银行到其海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305.9万元罚款。

案例25:四川邓小平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邓先生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地下钱庄兑换人民币和卢布,共计非法金额1.36元2.35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204.36万元。

案例26:广东籍徐某擅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国内企业支付了6000万元,并私下订购了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擅自购汇、售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70万元的罚款。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将资产非法转移至境外的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结汇额度,将个人资产拆分后转移至境外帐户。转移资金总额为 24 美元5.310,000 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16万元的罚款。 (完)